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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院扣日货船赔偿

2014-06-07 14:30:51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简称上海海事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因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二战期间租借中国中威轮船公司船只未归还...

  2014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简称上海海事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因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二战期间租借中国中威轮船公司船只未归还,为迫使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威轮船公司后人,决定扣押日本“BAOSTEEL EMOTION”号28万吨矿砂船。

  据MarineTraffic上的信息,日本“BAOSTEEL EMOTION”号货船于4月19日13:14分刚刚进入浙江嵊泗马迹山港。“BAOSTEEL EMOTION”是日本在2011年新建的矿砂船,长320米,宽54米,排水量达28万吨。

  被上海海事法院扣押的日本“BAOSTEEL EMOTION”号货船

  2007年底,上海海事法院就对这起延宕20年的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29亿余日圆,折合人民币约1.9亿元。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间,双方当事人曾多次进行和解协商未果。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轮予以扣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 EMOTION”轮实施扣押。

  1988年12月30日,原告陈震、陈春等为与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现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追索“顺丰”轮、“新太平”轮船舶租金及经济损失。上海海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7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及赔偿原告陈震、陈春“顺丰”轮和“新太平”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2010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0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这起案件即着名的“中威船案”。案件肇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当时的“中国船王”陈顺通将两艘轮船“顺丰”轮、“新太平”轮借给一家日本公司,轮船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神秘消失。此后,陈家三代人相继在日本东京、中国上海提起诉讼。

  据媒体此前报道,原中威轮船公司创始人陈顺通的孙子陈震、陈春诉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从1937年8月起再未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之后仍占有和使用两艘货轮,直至其沉没,要求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赔偿其经济损失。

  上海海事法院表示:如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仍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处理被扣押的船舶。

  原载于《社会观察》2005-10期

  船案发生之始

  1895年,陈顺通在浙江宁波这个商贾云集之地出生了。他,就是陈春的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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