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证券市场“新兴加转型”背景下,上市公司与政府官员利益“勾兑”乱象的产生不是偶然的,不宜过分苛责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将其归责于法律没有规定也是不符合实际的。问题的关键,是要看对列席董事会官员的事后监管是否到位。特别是在股市出现异常波动时,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列席董事会的政府官员,都应当是被调查对象。
《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罚款;证券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规范“官员列席董事会”不正常现象,根本之策固然是构建科学合理规范的政企关系,但在当下,完全杜绝官员列席可能是不现实的,即使不列席也不难找出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关键是要斩断官员内幕交易背后的利益冲动,健全完善官员列席董事会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名录备案登记制度,一旦出现股市异常波动,对登记人员进行逐一调查甄别,并严格依法问责从事内幕交易的官员。可以想见,当问责严了,查处得多了,即使董事会的吸引力仍在,官员“找借口”列席的积极性自然会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