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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人身保障特权的人大代表,当如何追责?

2014-06-09 09:23:28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商人想做人大代表的原因很多,有人是想积累人脉,有人是想将社会地位转换为品牌价值,也有人视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不过若是想有一顶人大代表的红帽,就可以在为非作歹的时候

  商人想做人大代表的原因很多,有人是想积累人脉,有人是想将社会地位转换为品牌价值,也有人视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不过若是想有一顶人大代表的“红帽”,就可以在为非作歹的时候逃避法律制裁,那就大错特错了,全国人大代表犯罪,其刑罚与普通公民无异。

  不过人大代表确实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特权。我国人大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年,广东省云浮市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亿万富翁”梁广镇涉嫌挪用公款的案件,就是因此项规定被迫搁置。因此,在处理人大代表相关案件的时候,都会通过人大对其进行罢免,比如此次梁耀辉涉嫌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刑拘的同日,其也被罢免了人大代表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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