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董有使用接触炸药、雷管、导火索的条件。董曾参加过村里兴修水利、使用炸药开采石头的劳动。当地对炸药管理很松,丢失很多,不少群众家里都确炸药,有的拿去炸鱼,有的当肥粉使用。他们使用的炸药是硝铵炸药,内含11%的梯恩梯,4%的锯末,85%的硝酸铵。这种炸药,与爆炸现场的硝铵炸药相似。现场发现的导火索,与他们使用的一样。
(3)离家时间与爆炸案发生时间相吻合。董于4月2日晨离家外出,按路程时间计算,3日上午即可到北京,在当日下午作案是有条件的。据本村群众反映,董这次外出时很慌张,手提黑色旅行包,在他叔叔家吃早饭时也未将包拿进屋里。现场收集的手提包残片和一段拉链与董所提的旅行包相似。
董世候的犯罪行为是很严重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但他绝不是海外派来的特务。经过多方调查,确实只是他的个人行为,没有发现同伙,也没有发现有人背后指使,连他的妹妹事先也不知道他要到北京来。因此,对董世候的处理只能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处理。但他在爆炸中已死亡,也就在法律上没有再给刑事处分。
至此,西单商场爆炸案告破。5月22日,专案组向中央送上了“关于破获西单商场反革命爆炸案的报告”,周总理圈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