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中这样写道:那晚,小凤告诉我们,让我们陪她去找小华,给她(小凤)道歉,我们同意了。10点半熄灯后,我们来到小华的宿舍,当时宿舍里小华的7名舍友都在。小凤走到小华床边要求她道歉时,小华说:“除非我死,不然不会给你道歉。”我们对小华进行了劝说,但小华就是不愿意道歉。僵持了20分钟左右,在她的舍友劝解下,小华才向小凤说了几句‘对不起’,说完我们就走了。
4名学生陈述,整个过程中,她们没有和小华争吵过,也没有打过她,更没有让她下跪过。而对于小华的为人,4名学生称:“她平时性格就很孤僻,不爱与人说话。”
学校的态度也很坚决:“我们没有责任。事发时,小华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整个事件中,学校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学校代理人因此认为,学校对此事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院的鉴定可推断,8名学生对小华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小华健康权受到损害,因此8名学生应对小华受到侵害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云南东方中医药中等专业学校对学生宿舍管理不善,8名学生在熄灯后还能自由出入小华所在的宿舍,事发时竟无宿舍管理员发现或制止,因此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8名学生共赔偿小华48万元,学校赔偿小华21万元,共计69万元。
一审宣判后,邢丕昌和8名学生不服,向昆明市法院提出上诉。可从2013年至今,此案二审开庭6次,共开庭8次,甚至中途还换过主审法官,但案子依然没有最终的结论。
好几次,坐在法庭上,邢丕昌不顾法庭秩序,指着对面学校的代理人使劲嚷嚷:“你不要乱说,我会投诉你的,让你做不了律师。”
C
困境 病情不可能根治
诉讼还在继续,51岁的邢丕昌和家人倍感焦灼;更让一家人难以接受的是,5年来,小华的病情越来越重,“已经到了无法控制的局面”。
5年里,小华先后8次住院。每次出院后,病情都有缓解,但没过几个月,病情又开始反复,住院时间也是一次长过一次。“刚开始两个月,到后来的三个月,再到现在的四个月。”
按照医生的说法,小华的病不可能根治,只能通过药物控制。这些,邢丕昌早就知道。
以前,邢丕昌在大姚县委党校当保安,因为工资低,他从那里辞职,和妻子在县城的一个农贸市场摆摊卖菜。
如今,一家人租住在大姚县城一幢三室一厅的民房里,一年租金4000元,在这个经济不算发达的县城,“算是贵的,可这里离农贸市场近。”
出租屋里随处可见小华平日服用的抗精神病药。因为经常服用这些含有激素的药,小华身体发胖,经常头痛眩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