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始终觉得自己收入降低,不堪重负。因儿子住在渝中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起诉塬则,陈先生又到渝中区打官司。
钱少了?查出他在说谎
承办法官了解到,陈先生是某赢利企业职工,还是中层以上干部。为了核实收入锐减的说法,法官向税务部门调查了陈先生在2012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陈先生2012年度在两家企业任职。在入股的一家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等共计9.6万余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9万余元﹔在任职的赢利企业,工资收入27万余元,缴纳个人所得税2.7万余元。他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平均每月近4000元。
法院认为,陈先生和前妻约定抚养费标准,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陈先生自称2012年以来收入大幅减少,与查証事实不符。
渝中区法院认为陈先生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的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