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广西13岁少女残杀肢解同学,引发网上热议,有网友表示,孩子的行为与家长以及老师的教育密不可分,孩子的价值取向直接导致孩子对善恶、美丑的认知,在这起惨剧当中首先要反思的便是孩子的父母,其次不能因为惨剧不是在学校发生的就不追究学校的责任,学校老师未能及时关注学生的心里状态,指导和舒缓孩子的负面情绪,间接导致惨剧发生,有失职之过,理当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