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截至2013年,全国城市低保对象2,061.3万人,平均保障标准为373元/人·月,月人均获得补助252元,2013年累计支出保障资金724.2亿元,分别比2012年增长13.8%、1.3%和7.4%。截至2013年,全国农村低保对象5,382.1万人,占农业人口的6.1%;平均保障标准为2,434元/人·年,月人均获得补助111元,2013年累计支出保障资金841.9亿元,分别比2012年增长18.7%、2.9%和17.3%。截至2013年,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38.2万人,平均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4,685元/人·年、分散供养3,499元/人·年,2013年累计支出五保供养资金161.6亿元,分别2012年增长15.4%、16.3%、11.5%。
对因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因其他原因陷入生活困境的社会成员实施社会救助,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准,是社会保障权利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截至2013年,全国26个省份制定完善了临时救助政策。2013年,全国共实施临时救助3,937万户次。医疗救助惠及群体进一步扩大,救助对象从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逐步向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拓展。2013年累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257.6亿元,救助2,639万人次。
三、民主权利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中国,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2013年,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有力推进,作为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重要方式的基层民主健康发展,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力度加大,公民有序参与公共事务民主管理的形式更加丰富。
2013年,中国落实选举法规定的人人平等原则,正式全面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坚持地区平等原则,同级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人口多少,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均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地区基本名额数相同,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坚持民族平等原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的2,987名有效当选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409名,占代表总数的13.69%,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女代表比例为23.4%,比上届提高2.07个百分点。基层代表数量增加,农民工代表数量倍增,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数量减少。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工人农民的代表人数比上届增加5.18%,党政领导干部代表人数比上届减少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