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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因何成了最高法院丢弃的“抹布”

2014-06-05 17:21:34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董必武(1886-1975),湖北黄安人。1954年9月,当选最高法院第二任院长。与他搭班子的,是副院长高克林、马锡五、张志让。这是一个精心设计的班子...

  红色司法的元老

  董必武(1886-1975),湖北黄安人。1954年9月,当选最高法院第二任院长。与他搭班子的,是副院长高克林、马锡五、张志让。这是一个精心设计的班子,专业与非专业、党内与党外完美结合,都有革命的热忱。这个班子里,董必武资历最老。他是前清的秀才,1903年到武昌参加乡试时,因好奇地朝衙门里张望,被衙役饱以拳脚,“从此恨死当官人”。

  他是中共一大的代表。1934年江西苏区成立最高法院,他是首任院长。1945年3月,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之一,他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他逝世后,联合国秘书长专电悼念,称他为联合国的创始者之一。在延安,他和林伯渠、徐特立、谢觉哉、吴玉章五人被尊为“延安五老”。建国后,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彭真是副主任。这个委员会类似于今天的中央政法委,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等机构的工作。他任劳任怨,不在意个人得失。他对子女说,自己是一块抹布。虽然不起眼,但总有用得着的时候。他告诫子女要甘当配角,不要老想当主帅,他自己是跑了一辈子的龙套。

  雄心勃勃

  董必武到最高法院任职后不久坦言:“如果各地法院、人大代表请我汇报我们法院是怎么办案的,我无可奉告。如果外国的朋友问我法院是怎么办案子的,我难以作答。”他接手的法院,可以说是一张白纸。国民党《六法全书》已废,“人民的法律”迟迟不来。共产党沿习根据地时期的运动传统,土地改革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一波接一波运动。人们迷信运动而不是法律。

  虽然接手一个烂摊子,但他雄心勃勃。

  他安排最高法院法官到全国调研,制定刑事和民事程序审理规则。他提醒热衷于运动的人,运动“有副作用,应当以依法治国代替运动治国”。对于党政不分,他说:“党和政府是两种不同的组织系统,党不能对政府下命令。”他还明确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 他要将人民司法纳入正轨。多年后,薄一波回忆说:“在群众运动一个接一个的年代,他对法制建设的认识达到这样高的境界,是很可贵的。”

  他台前台后卖力地跑龙套,不料有人认为他跑偏了。1957年10月9日和10月14日,《人民日报》连发两篇社论,警惕说“政法战线的斗争是阶级斗争最尖锐最集中的部分”,指责政法工作“忽视专政倾向和忽视党的领导”。

  1957年底,各行各业开始“大跃进”,各地法院不甘落后,口号震天:苦干一年到三年,实现“无反革命、无盗窃、无强奸”甚至“无民事纠纷”;审判工作要做到“党委满意,公安、检察机关满意,当事人、群众满意”;公检法三机关要联合办案,三个机关的首长“出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暴风雨就要来了,他好象无动于衷。1958年4月,最高法院召开了司法工作“跃进”座谈会。董必武委婉地说:“提口号要实事求是,不着边际不好,……法院是最末一道工序,案件到法院判决后就执行了。法院不能走在公安的前面,也不能摆在检察的位置上。”

  他成了不合时宜的人。

  小政变

  1958年5月27日,中央派董必武率团访问东欧和苏联,8月7日返京。在此期间中央发出《关于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小组的通知》。政法小组组长为彭真,副组长罗瑞卿,董必武只是成员之一——他和彭真掉换了位置。随即,中央政法小组指令最高法院会同司法部召开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检查、总结八年来的工作”。 2006年1月出版的《董必武传》评价说:这次会议未点董必武的名字,但会议批判的基本观点,大都引用董必武所讲过的话。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一直是党和国家政法方面的主要领导人。既然是所谓‘政法战线上几年来存在两条路线的争论’,矛头所指,不言自明。

  8月7日董必武回到北京。8月13日,公安、检察、司法三个会议召开联席大会,请董必武讲话——其实是看他如何表态。

  他的表态很好。他说:“各位批评得对,我完全接受……”而他有的观点,毛当年曾经明确支持。1951年10月18日,身为政务院副总理,他写信给毛主席和华东局书记饶漱石,指出:“党直接做政权机关的工作是不好的。”毛12月4日复信说:“我认为你给饶漱石同志的信的内容是正确的……”

  司法会议结束后,最高法院党组向中央报送《情况报告》,说:“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党的驯服工具……”第四次全国检察会议也有类似的提法:“检察机关必须完全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做党的驯服工具。”

  1958年8月24日,毛主席在北戴河发表谈话说:“公安、法院也在整风,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成。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 后来,毛主席更明确指出:“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1958年9月上旬,毛泽东在湖北等地视察时指出:“发展钢铁生产一定要搞群众运动,什么工作都要搞群众运动,没有群众运动是不行的。”最高法院成立了炼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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