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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号律师:卖国贼曹汝霖的另一面

2014-06-05 17:21:26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历史也正是这样充满着多元思考,这也正是历史的魅力所在。

  “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历史也正是这样充满着多元思考,这也正是历史的魅力所在。

  在历史教科书中,曹汝霖因签署“二十一条”而被定性为大汉奸,在诸多历史书籍中更多以其负面形象出现。但他确是民国时期,中国律师制度建立之后的第一位律师,其人在法律行业的业绩也令人称道。

  中国第一号律师

  其实许多文章、资料中都认为伍廷芳是“中国律师第一人”,其实并不准确。伍廷芳(1842年--1922年),1874年留学英国,后获得英国大律师资格,回到香港任律师。孙中山在南京成立临时政府后被任命为司法总长,并代表南方与袁世凯就清帝退位等具体事务进行协商。准确地说,伍廷芳应当是中国人取得国外律师资格第一人,曹汝霖才是真正取得中国律师资格第一人。

  1912年,北京临时政府成立司法部,9月16日,公布施行《律师暂行章程》,规定法庭诉讼可延请律师,中国的律师制度,就此初步建立。此时,曹汝霖仕途不顺,刚从袁世凯府中辞去公职,遂决定将学自东瀛的法律知识加以应用,开始律师执业。

  按照当时的《律师暂行章程》,成为执业律师,需经过律师资格考试。但因民国建元之初,百废待兴,当时政府尚未能及时组织律师考试,故《章程》又规定:在接受法律教育、从事法学教育以及法律职业经历等方面,满足较之允许参加律师考试更高条件者,可不经考试,直接获取律师资格。

  譬如,“在外国大学或专门学校以及在中国国立、公立大学或专门学校学习法律三年以上,获得毕业文凭者”,可不经考试,径自获取律师资格。如此一来,作为“海归”法学科班生,曹汝霖符合免试申领的标准。

  顺利拿到律师证之后,曹汝霖发现,证书编号居然是民国的第1号,是中国建立律师制度之后第一位本土的执业律师。

  律师与讼棍

  在1912年,当时的民众对律师一词充满了偏见,更多将律师理解为古代的讼师,俗称“讼棍”。所以在当时,律师制度的建立并未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曹汝霖作为中国第一号律师的事迹也更多地被他在仕途上发展所掩盖了。

  在民国元年9月至12月的4个月时间里,曹汝霖代理的诉讼案多达28件,并承担了当时大理院上诉刑事案件中半数以上的辩护工作。有关这一段经历,在2009年大陆出版的《曹汝霖一生之回忆》中,曹汝霖对自己的律师生涯进行了细致的描述。

  “余初作律师,除照章公费外,不计较酬报,听当事人之便。其时风气未开,请教者不多。后有一案,一审判死罪,二审维持原判,上告到大理院。该案论事实应判死刑,惟因律无明文,情形特殊,第一审根据事实判处死刑,第二审仍维持原判,被告不服告到大理院,请我辩护。余即根据律无明文不能判罪为理由,大理院本是书面审理,遂将辩护状送进。结果原判撤销,改判无罪,于是被告全家老小,到我事务处叩头致谢,感激涕零,谓因家贫,只送些土产表示谢意。”

  ——业律师领第一号证书 《曹汝霖一生之回忆》

  正是这起刑事案件的成功辩护,使曹汝霖一夜成名。在曹汝霖晚年的回忆录中,提起这段往事,字里行间亦流露出意气风发之感:“从此大家知道诉讼不能不请律师……区区之名,不胫而走,从而门庭若市……后来,法政学生挂牌业律师者渐多”。(《曹汝霖一生之回忆》)

  曹汝霖做律师这事,很多亲朋好友对此都表示不理解。就连颇为赏识曹汝霖的袁世凯,都曾问他:“何必做律师,律师不是等于以前的讼师吗?”曹汝霖对此正色答道:“律师与讼师,绝对不同,律师根据法律,保障人权,讼师则歪曲事实,于中取利。”

  像袁世凯这样做过民国总统的人物,对于律师的理解还是停留在讼师的阶段,可见当时的国民,距离真正理解现代法治的精神与理念,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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