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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精卫与蒋介石谁更有资格称卖国贼

2014-06-07 16:21:16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史学家们对汪精卫的汉奸罪认识较为一致,唯在当汉奸的动机上看法各有不同。一是对权力的追求,即所谓“领袖欲”;二是贪生怕死,患了“恐日症”和软骨症 ;三是与蒋介石达成默契,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

  “中国不是我卖得了的”

  汪精卫在对日议和中,其个人表现的勇气和一定的原则性,连日方都为之敬重。据胡兰成回忆,当时任日本驻南京大使馆一等秘书的清水重三,曾参加多次汪精卫与日方的重要会见,私下叹道 :“我在旁看着,这边是战胜国,坐着我们的大臣、大将与司令官,对方是战败国,坐着汪先生,但是比起来,只见汪先生是大人,我们的大臣、大将司令官都渺小了,惟有近卫公与汪先生坐在一起还相配。汪先生的风度气概,如山河不惊,当时我嘴里不说,心里实在佩服。”(胡兰成 :《今生今世》,中国社科出版社2003 年版)

  日汪和约,当然是不平等条约。中国人对于签订不平等条约者,一概斥之为汉奸,如秦桧,如李鸿章。汪精卫就更不用说了。苏俄逼使中国允许外蒙古独立,时任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的宋子文借故推脱,乃至辞去外长,为的就是不担汉奸罪名。南京失陷时,日本通过德国大使陶德曼向中国政府提出一份“和约”,汪精卫劝行政院长孔祥熙签字,孔不敢签 :“汪先生,我没有你的胆子,我背部受不了两颗子弹。”

  汪精卫虽有“胆子”,也不敢贸然签字,他知道这一笔下去非同小可。他不怕“引刀成一快”,却害怕当卖国贼,留下千古的骂名。一份“和约”,往往复复逐条讨价还价好几个月才出台,按说是毫无意义的。日本最后投降,这份条约成了废纸,而汪氏亦未能逃脱卖国的骂名。

  汪精卫一方争的是哪几条呢?一、中华民国国号、首都南京、青天白日国旗、三民主义国策不变 ;二、日军必须从中国撤退 ;三、日军占领区的中国法人以及个人所有的铁路、工厂、矿山、商店、一般住宅,应迅速归还 ;四、不承认满洲国。如果这几条完全得以实现,平心而论,那就不是不平等条约,而是平等条约了。

  日本政府方面自然不会同意,提出 :一、由于三民主义是排日抗战的根源,应当修正这一理论 ;二、青天白日国旗仍为抗战的重庆政府使用,并成为日军进攻的目标,为避免混淆,图案应予修改 ;三、日军占领的住宅、工厂、商店可以归还,但铁路在战争期间由日方管理,待全面和平后立即归还。这第三条可以理解 ;唯第一、二条,连日本专门派做对汪工作的“梅机关”主要成员犬养健也认为过分,“因为自古以来,无论什么样的战胜国,还没有连对方国家的建国原理及国旗图案都加以干涉的先例。况且,这又是超越胜败的两国间的和平运动。”(犬养健 :《扬子江今天仍在奔流》)

  这两条虽然过分,却都是虚的,也与前几次日方提出的“和平条件”不一样。这是因为日方内部对中国问题一直有较大分歧,日本政府迭次换届,其政策波动、摇摆,有时不免生疏和荒唐,或节外生枝。但汪精卫走到了这一步,已无可回头。1939 年 12 月 30 日,汪精卫在上海签订《日支新关系调整纲要》,主要内容为 :

  承认满洲国 ;确保日本在中央政府的外交、教育、宣传、文化以及军事等各方面的权利和合作关系 ;承认日本在内蒙、华北、长江中下游、厦门、海南岛及其附近岛屿的政治、经济以及对地下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利 ;承认在以上地区的防共和治安的驻兵权 ;中国对于日军驻扎地域及其与此有关地域的铁路、航空、通讯、港口、水陆等应适应日本军事上的需要 ;在中央政府及各级机构中聘请日本军事、财政、经济、技术顾问,确保《纲要》及其秘密附件中所有条款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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