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04年4月28日,景德镇市公安局发出公函:“原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2004年4月28日与市公安局脱钩,本驾校经济独立,经营自主,与市公安局无任何隶属关系,全部财产从即日起已由市公安局组织办公室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核算、清算,原市公安局财产分期归还,今后驾校与市公安局无任何经济往来。特此函告!”但是黄某表示,公安局与驾校不但有经济往来,而且一直在持续。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据黄某表示,景德镇市公安局曾多次要求变更法人代表,但黄某均未同意。2013年3月26号,景德镇市公安局向市检察院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由于上级要求政法机关不能办企业,当时公安办案经费紧张的原因,市公安局虽下文与驾校脱钩,但未办理任何财产移交和过户手续,仍在驾校采取报账制和上缴费用等方式支出经费(除2012年上缴财政1000万,2013年上缴财政350万元之外,其它均在驾校报账支出)。目前该驾校的资产,均属我局所有。”
在记者要求提供单据作为证据时,黄某对记者表示,大部分票据已被当地检察院“借”走,法人公章也不在自己手里。据悉,目前该驾校已被禁止营业。
针对此事,记者今日多次致电景德镇市公安局,但均未得到明确回应。人民网将持续关注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