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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部分官员在国外考察时“突然失踪”

2014-06-07 14:57:40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海外不再是贪官的避风港(新实践) 今年年初,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

  “最高检的通知有两处亮点,一是要求建立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数据库,二是强调履行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黄风说,在最高检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对本地区所有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建立和完善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不但能够储存在逃贪官的职务和个人信息,还可以整理和分析各类办案线索,在筛选线索、秘密初查、分析犯罪规律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反贪追赃工作提供最完备的信息技术支持。”

  修改后的刑诉法专章创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这条规定实际上把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和涉案财物问题分开来进行处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贪污腐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情形,由于我国法律不允许缺席审判,因此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时,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其犯罪所得的财产也长期无法被追缴,而不定罪的财产没收程序,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一问题,这对于及时挽回国家经济损失意义重大。

  “与其事后花费大力气追逃,不如扎紧贪官外逃的篱笆,阻止其外逃。”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师范大学教授王东林表示,由于国内外经济社会联系越发紧密,越来越多的普通党员干部也具备移民海外的机会和能力,而与此同时,对地方基层干部出入境管控相对宽松,全方位预防官员出逃显得紧迫。

  专家建议,要堵塞防逃制度漏洞还应加强整体规划,加大核查力度,利用银行、证券、出入境等系统严格信息比对,有效甄别企图外逃贪官。同时,还可以围绕证照管理等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治理,严格官员出国(境)申请审查工作,完善官员出国(境)预警机制和可疑行踪报告机制。

  追赃与追逃同等重要,应同时强化反洗钱立法和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境外反腐工作的重点仍然放在追逃上,对于追赃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黄风表示,追逃与追赃是两个同等重要的问题,追赃是追逃不可或缺的关键步骤,尤其是经济犯罪,只追逃不追赃不仅在法律上不科学,实际上也影响了追逃的效果。

  贪官向境外转移非法所得财产最常采用的是洗钱手段。通过签订虚假商贸合同、借贷合同或者在境外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掩盖巨额资金的划转、取得或使用。或者通过地下钱庄,采用大额提现和多账户资金跳转的方式,在转移巨额资金的同时,搞断或者搞乱资金转移链条,让检察机关失去跟踪目标。这些手段,在很多外逃贪官的犯罪记录中都能看到。通过洗钱,非法所得就成为了合法所得,检察机关要向外国证明资产非法就比较困难,从而影响了追赃工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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