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说,因此在“宪法”体制下,到底什么叫“台湾”?邓学良从法学认为,恐怕台湾只是个“俗称”而已。除了在“宪法”层次外,1991年开始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处理上也是属“两岸统一前”的建构。这在“宪法”上的意义是指,对岸的土地是属于我们的,我们在大陆的土地称之为“大陆地区”;在台湾这块土地则称为“台湾地区”或“自由地区台、澎、金、马。”另外我们还有“‘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该法里头也是谈到“两岸统一前”的需要,当中内容包含“国防”、“外交”、两岸等其它重要事务。
邓学良认为,从法律上处理事情一路下来其实是很简单的,但就体制上言,“中华民国”在法律上的名分其实是非常清楚的。他说,法律上头有个政治,政治上头还有经济与社会。在社会科学的四大体系里,其实法律是最下位的。
邓学良补充,制度建构下来一定是经过政治上的协商折冲,而经济面的最适调整一定要回应社会所需,台湾现下三天两头就有吵闹,其实应该要从最根本的地方讨论,也就是从社会层面上去看。“教育部”修改课纲也还是在法律的体制之下,修改课纲本身并无任何违法或“违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