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至此,并未理顺。上文提到,在王达的诉求中提到的是11间房屋,而其上所证仅仅是对5间房屋如何进行分割。另外6间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上世纪70年代,王达的父亲去世后,留下的只是五间祖房。后房屋翻新,王山在原房一侧又建起6间新房。11间房屋均由王达的弟弟王山一家人居住。
王达主张,新建的6间房也有自己的一份。王达说,自己自工作后到母亲去世,一直按月或按季度向家中捎钱。老三正是利用了自己和父亲捎钱积累的资金翻修和重建了6间房屋。
对此,王力(化名)和王山均不认同。王山觉得,王达按月或按季度向家中捎的钱,是其为赡养父母交纳的赡养费,并不是建房的出资。该房是其向村委审批的宅基地自建的。为此,村委会提供了一份证明以证实确为之后申请的宅基地。
一审败诉二审和解
法庭辩论终结后,王达又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分书的效力及分书中附条件的赠予条款无效,并要求撤回对弟弟王力和妹妹王丽的诉状。
一审法院认为,分书虽无母亲与王丽的签字,但该分书的形成是在母亲的主持下订立的,证明其母亲对此知情,且王丽此后追认分书的效力。因此,应认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分书约定的于某的两间房屋在去世后归老三所有,该约定属于附条件的赠予行为。现在于某去世,分书约定的条件成立,涉案房产另两间应归王山所有。
对于另一处房产,法院认为是王山经村委同意建设的房产,王达主张自己有出资的主张最终未被支持。对于王达在辩论终结阶段又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被告王力和王丽的诉状,法院依法不予合并审理,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