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兵苑军网
新闻 > 首页 > 社会民生 > 道德与法 > 正文 >

肺结核男子被误诊肺癌术后死亡 医院判赔62万

2014-06-07 21:50:37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肺结核和肺癌,虽然都是肺病,对于病患造成的后果可是大相径庭。温州某医院就闹出了这样一个悲剧,患者明明得的是肺结核,医院却当成肺癌来治,结果患者在手术后大出血死亡。

  这就是说,丈夫王先生患的是肺结核,不是肺癌。

  得知这样的消息,胡女士当即晕厥,她认为王先生的死和医院的误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医院方面赔偿。

  因双方就赔偿金额、责任大小无法协商一致,2013年,胡女士一家将该医院告到了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57006元。

  鉴定机构:院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案件审理过程中,胡女士向法院申请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鹿城法院委托浙江省医学会对医院诊治过程中,其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王先生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鉴定。

  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在手术前鉴别诊断考虑不全面,没有采取鉴别诊断肺结核所需的其他常规检查手段,存在过错。

  手术中,外科医生通过电话获知快速病理报告为左肺癌,需肺癌根治手术,但是病理学冰冻诊断书面报告是在手术后次日发出,存在延误,内容与电话所报不符,存在过错,该过错错误地引导了手术范围的扩大,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

  手术后,王先生出现大出血,鉴定机构认为手术后大出血系严重的手术并发症,医院方面对这一常见并发症的认识不足,对王先生病情疏于观察,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

  鉴定机构认为,医院方面在对王先生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王先生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医院方需承担主要责任

  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王先生因病入住医院治疗,双方之间建立和存在医患治疗及接受治疗的权利义务关系。医院方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经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医院方面据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合理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合计为621342元。

相关阅读

热点话题

热点文章


中国老兵苑军网是老兵的网上家园!!!
“老兵”是我们一辈子的身份名片!!!
永远也忘记不了一起扛过枪的战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