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主任表示,“他身体没有疾病,发育也正常,不吸毒。在案发后,他还开四轮车帮助他人拉鸡粪,而且还使用低音炮放音乐。他平时不爱说话,能干活,有点傻乎乎,心眼儿不太全。”也有邻居称,“冯某某外表看不出有精神病。但与他说话时,有时说话他听不明白,他说的跟你说的对不上,要不就扯别的上去。”
冯某某供述:孩子老哭 我憋气
冯某某供述作案的动机时,描述如下,“因为我媳妇小虹不好好过日子,天天上网,还经常回娘家,我一个人带孩子,孩子还老哭闹,所以我越合计越憋气,就产生了将小羽杀害的念头。”
冯某某表示,案前自己并没有预谋,突然产生作案冲动,就想让小羽死。
在姑姑冯玉芬的眼里,冯某某“非常非常老实,实惠,连个小鸡都不敢杀,有些懦弱,管不住媳妇。”
冯某某父亲也表示,在案发前,冯某某曾打来电话,称自己头痛,不想活了,对生活失去了信心。
“婚后干什么也干不下去,总气哄哄的,睡眠也不好,喝闷酒,也没什么爱好,爸妈在家时还好,爸妈走后,心情特别不好。”冯某某说。
归案后,冯某某也透露了悔意,“我把我的儿子杀了,我犯罪了。我非常后悔,也不知道当时怎么想的,现在说什么也没用了。”
他精神鉴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经过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对作案动机及作案经过能详细叙述,对作案行为供认不讳,对作案后果认识肤浅,思维联想过程无障碍,无幻觉、妄想等精神性症状。但智能欠佳,还存在焦虑、抑郁情绪。
而结合此案,冯某某与小虹存在感情纠纷,儿子先天性马蹄足、婚姻不幸致使其出现焦虑、抑郁情绪,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在孩子哭闹,没人帮助照看的情况下,加重了其抑郁、焦虑症状。案发前无预谋,突然产生作案冲动,因其边缘智力,案发时控制能力降低,对其作案行为违法性辨认能力认识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