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边界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双方后撤的决策也是必要的。如周恩来所说:“在有争执的边境地方,如果不使双方的武装部队脱离接触,就很难避免冲突。”(周恩来致尼赫鲁的信,1962年11月4日。引自《人民日报》1962年11月8日。)另外,当时仅由中印两国谋求直接谈判还不够,还需要其他亚非友好国家进行斡旋。从实际效果看,由于中国政府率先停火并且撤回自己的部队,中印边境的局势缓和下来,为一些关心亚非地区和平的国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斡旋奠定了基础。至于“后撤”带来的问题,只能在以后条件成熟时通过两国和平谈判予以解决。
如何理解中国政府在边界谈判中坚持以恢复1959年11月7日双方的实际控制线为谈判的基础。这个问题,是中印边界第二次武装冲突后中国在谈判中与印度之间的一个重大分歧。印度方面坚持首先恢复因印军一再入侵而造成的1962年9月8日以前的边界全线状况,然后再举行会谈。
为什么中国政府在谈判中坚持要以1959年11月7日线为谈判基础呢?周恩代表中国政府是这样解释的:“印度政府所谓恢复9月8日以前的边界状态意味着什么呢?在中印边界东段,它意味着印军重新侵占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以北的中国领土;在中印边界西段,它意味着印军重新侵占他们从1959年以来在中国境内建立的军事据点。
这种状态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呢?这是印度军队凭借他们已经侵占的有利军事地位在10月20日向中国边防部队发动大规模武装进攻的状态。这是孕育着严重到不可避免的边境冲突的状态。无论是恢复9月8日的边界状态,或是恢复10月20日的边界状态,都是不公平的,都不可能带来和平。”“印度政府不同意恢复1959年11月7日的边界状态,而要求恢复1962年9月8日的边界状态,就证明印度政府从1959年以来用武力侵占了中国大片领土。印度建议恢复的状态是三年来印度军队越过实际控制线、侵占中国领土后的状态;而中国建议恢复的状态却是三年前中印边境基本上保持平静的状态。
按照印度的建议,只有中国一方面后撤,而印度不仅不撤,还要前进,还要重新侵占中国领土;按照中国的建议,中印双方互有撤退,而在东段,中国边防部队后撤的距离还会远远超过印度军队后撤的距离。”(《周恩来总理就中印边界问题致亚非国家领导人的信》1962年11月15日。引自《人民日报》1962年11月20日。)他还指出:“根据中国政府的决定,中国边防部队将撤离1959年11月7日实际控制线二十公里。这就是说,他们将不仅撤出在最近的自卫战斗中所进驻的地区,而且将撤到远离他们1962年9月8日或10月20日所在位置的地方。
1959年11月7日实际控制线是根据当时双方的行政管辖范围形成的;它是客观存在的,不能由任何一方任意加以规定,加以解释。双方武装部队从这条线各自后撤二十公里,都是从自己管辖的地区后撤,因此不发生一方占便宜、另一方吃亏的问题。而且,这样做,既不妨碍每一方对自己撤出的地区继续行使管辖,也不损害任何一方对边界的主张。”(周恩来致尼赫鲁的信,1962年11月28日。引自《人民日报》1962年12月1日。)从周恩来的解释中可以看出,无论从哪方面看,印度的建议都是片面的、强加于人的,是要中国屈服的;而中国的建议对于双方来说,却是对等的、互让的、互相尊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