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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丧葬习俗:人死后第三天入殓

2014-06-05 16:51:45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1924年,正太铁路管理局工会用包卖铁路机关的炉渣和粪料所得,在铁路机车厂附近购买了一块约7亩的义地,用以安葬本路死亡员工。

  安葬企业员工的公共墓地出现

  入土为安是传统社会人们恪守基本殡葬观念,民间将埋葬死人之地,称为坟墓,即筑土为坟,穴地为墓。民国时期的石家庄一般本地人家,均拥有家族的墓地,无论是厚葬还是薄葬,亡者依照在族内辈份葬于族坟内。外来的市民死后有的运回原籍埋葬,也有部分外来的定居者在附近村庄买地设家族墓地,死后一般也就葬在石家庄。社会上那些极贫的人以及外地流民死后,则无葬身之地,有些无主尸体被慈善机构埋葬于义冢,更多的是被抛弃在无人管理的乱葬岗,在这里的薄棺浅埋之尸遭受雨淋日晒便秽气蒸腾,极易酿成瘟疫。石家庄的南窑坑曾被作为乱葬岗,有史料记载,经常有浅埋尸体被野狗刨出吃掉。石家庄著名丝弦演员刘砚芳,在口述史中曾提到,当时他们在和平戏院唱戏,舞台后身就是南窑坑。大街上那些吸大烟的死后就被扔到这个乱葬岗子,他和剧团里的几个师兄弟就住在戏台后面,“夜里隔着破席子缝就能看见野狗吃死人”。

  民国时期,随着寓居石家庄的外地人逐年增多,那些融入石家庄的外地人,已把留居地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许多外来居民死后,根本无力运柩回乡,于是,在石经商的同乡会等只得出资购买义地,安葬客死石家庄的同乡、同业者。

  一些大企业为解决员工死有所葬的问题,在20年代也开始建成了一些不同种类的私立公共墓地。1924年,正太铁路管理局工会用包卖铁路机关的炉渣和粪料所得,在铁路机车厂附近购买了一块约7亩的义地,用以安葬本路死亡员工。1930年准备用六千大洋继续添购四十亩墓地时,“石家庄附近已无隙地可购”。直到1931年11月,正太铁路管理局又在距石家庄北边7里的吴家庄购得27亩旷地,建筑了男、女、儿童三区的员工公墓。为了“壮观瞻而寄哀思”,该墓地四周建有围墙,周边种植了树木,空地上种满花草。此外,大兴纱厂、平汉铁路、炼焦厂也都购置了本企业的公共墓地,用以安葬本企业职工及家属去世后的遗体。

  正太铁路管理局对公墓的管理

  1928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的《公墓条例》规定,各市县政府应于市村附近选择适宜地点设立公共墓地,私人或私人团体设置公墓的须呈经市县政府的许可。该条例对公墓管理做出了一些基本规定,例如,公共墓地可以划分收费区与免费区,但是收费区的面积不得超过全墓地三分之一。收费价应按照面积计算,其价额由市县政府规定。公墓与工厂、学校、公共处所、住宅、水源、道路等需要保持一定距离,各墓的面积及深度等由本地市县政府统一规定,各墓的左右距离不过六尺,前后距离不过十尺。各墓应标号,并有人管理。

  1929年7月,正太铁路管理局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公墓管理简章上报铁道部,当年8月铁道部在第2058号指令予以批复,“查核该所拟简章,尚无不合”,并提出该墓地四周应加设围墙,管理上应对安葬的死者进行详细登记。该简章后经修改补充,1929年10月获得铁道部核准。

  正式公布实施的《正太铁路公墓简章》规定,该公墓专门用于正太铁路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公墓的维持费用由管理局负责。凡在此安葬的必须详细登记其姓名、年龄、籍贯、性别、在本单位的具体职务、安葬时间、家属居住地址。公墓内丧葬地段按照规划编号处理,个人不得以风水迷信任意要求选择。

  规定每柩在墓地占用的尺寸为长一丈,宽六尺六寸,深五尺,高三尺。在此安葬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自行负担。如果死者家属打算在本墓地内建立特别的墓式建筑,必须先将设计图样呈报铁路管理局核准后才可施工,而且所有费用统由家属负担。

  那些远离故土去世后一时难回故里的员工,需要等待条件允许,才能运回故里殡葬的,也可以允许在公墓作浮厝暂寄。他们的灵柩往往暂时停放在地面上,周围用砖石砌起来掩盖,或暂时浅埋,以待改葬方便。但是,管理章程规定最多不得超过六年,逾期不迁移者,本公墓管理人员可以代做安葬,其费用仍有该家属支付。凡浮厝之柩,限定四周内必须砌围墙,不准露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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