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秦《田律》规定“毋敢夜草为灰”
《逸周书-大聚篇》记载,大禹在任时颁布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纲罟,以成鱼鳖之长。”春季实行“山禁”,夏季实行“休渔”。这既保护了环境,也保证了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据西汉刘向《说苑-指武》所记,公元前1050年前后,周文王在攻打崇国时出台“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即不得毁坏房屋,不得填埋水井,不得砍伐树木,不得破坏崇国人民的生活环境和设施。
春秋战国时期,秦国出现了真正意义的“环保条款”。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的秦简中,一部分记录的是秦国的法律,后整理成《秦律十八种》。“环保条款”记录在其中的《田律》上,这被看成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
《田律》除了规定春季不准乱砍乱伐外,还有多条环保规定,其中包括不得堵塞河道,即所谓“雍堤水”;不是夏季不准焚烧草木灰当肥料,即所谓“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
《吕氏春秋-士容论》也提及了秦国这类“禁烧”规定,有“泽人不敢灰僇”之说,即不准在泽中割草烧灰。在当时的齐国,同样有类似的不准随意放火烧荒的规定,管仲“春禁”中的禁“倮大衍”、“行大火”,就是这意思。
后代相关环保法令中,便保留了“禁烧”条令,如《唐律-杂律》规定“非时烧田野者”要被严惩。据《宋刑统》,所谓“非时”,是指每年阴历2月1日至10月30日之外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