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兵苑军网
新闻 > 首页 > 历史长河 > 史海钩沉 > 正文 >

古代妓女的收费标准:名妓初夜约12万人民币

2014-06-05 16:43:32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古代歌舞艺人表演完毕,客以罗锦为赠,称为“缠头”。后来,“缠头” 又作为赠送给妓女财物的通称。那么,在古代,妓女们的“缠头”有多少呢?又是按什么标准来收费的呢?

唐人笔记中,“百余金”就是100多两银子的意思,天水仙哥让客人见一面就能挣100多两,那么王景隆每天为苏三付费100多两也在情理之中。

晚唐时期银贵钱贱,1两纹银能兑换开元通宝1700文,100多两银子就是17万文。比这位名妓天水仙哥稍早一些的大文豪白居易有诗:“月惭谏纸二百张,岁愧俸钱三十万。”意思是每年薪水能拿到30万文。当时白居易37岁,以翰林学士的身份任左拾遗,在京官当中属于中等级别,他一年的工资不过是天水仙哥出台两次的收入罢了。

白居易晚年以刑部尚书的身份退休,按照规定,每月能领50贯的退休金,假如能按足贯发放、不予克扣的话,一个月也不过5万文,不到天水仙哥一次出台收入的三分之一。

但并不是所有的妓女都有这么惊人的高收入,《北里志》还提到平康里3号胡同某小型妓院,嫖客一到,几个妓女都出来作陪,或弹唱或歌舞或玩酒令,以蜡烛计时收费,一根蜡烛点完,收费仅300文,比起天水仙哥来,实在是天差地远。

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苏三、王美娘、天水仙哥这些名妓,所挣的“缠头”不是全归自己所有。苏三隶属于妓院,是被父母卖给妓院的“动产”,理论上讲,她的“缠头”都是妓院的,除了能得到饮食衣物之外,苏三不会有任何收入。这个规矩历代皆然,譬如民国娼妓中卖断给妓院的“套人”,只能在妓院吃用,而不能领工资或者分红。

但是再严格的规矩也有空子可钻,嫖客明里付给妓院的费用,妓女是不能动的,暗地里留给妓女的小费,只要不被老鸨搜到,就成了妓女的私房钱。尤其是像苏三这样能给妓院带来巨额收入的头牌妓女,眼光长远的老鸨为了刺激其积极性,对私房钱会睁只眼闭只眼。所以凡是被卖断给妓院的妓女,她们的唯一收入就是私房钱。

相关阅读

热点话题

热点文章


中国老兵苑军网是老兵的网上家园!!!
“老兵”是我们一辈子的身份名片!!!
永远也忘记不了一起扛过枪的战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