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和1942年的两年间,是抗日战争最艰苦的阶段,授衔工作不可能继续进行。1942年4月2日,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根据当时军事斗争的形势,联名发出了《军队中暂不规定等级军衔》的指示,指出“规定军衔对军队正规化固有帮助,然而目前敌后斗争日益艰难,游击性日益增强”,已“超过现有物质基础”,这时“过分强调正规化”,“无益反而有害”,而且“军队分散,全军等级不宜统一,一地区自行规定亦为不妥”,所以“暂时概不划分干部之等级军衔”。
第二次是在抗日战争胜利之后。1945年10月至1946年初,经过谈判和协商,国民党接受了共产党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中共中央于1946年2月24日在《关于军队整编的若干问题的指示》中指出:“我党军事干部应该请求政府加委,取得正式官衔,以便将来在国防部占有一定地位。”“由国家按级一律待遇。”因此,中共中央决定:“我军各级干部即须实行将、校、尉的正规制度。”
《指示》下达后,我军的军衔等级评定工作随之展开。这次拟定的军衔等级,与1939年的那次基本一样,也是六等十六级,除将新兵改为二等兵外,其他各衔级设置和衔称均未变。
1946年3月7日,新四军、山东军区政治部发出《军队官兵阶级说明与规定》,对新四军官兵阶级(军衔等级)作了明确规定:
新四军军长、政委为上将;
副军长、副政委为上将或中将,参谋长为中将;
师长、师政委,军区司令员、政委为少将;
副师长及参谋长、政治部主任为上校;
团长、团政委为上校;
副团长及参谋长为中校;
营长、教导员、特种兵副营长为少校;
副营长、连长、指导员为上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