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3月25日,苏维埃最高法庭遵照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组织最高特别法庭对熊仙璧进行公审,判处其监禁1年,剥夺公民权利1年。至此,震惊中央苏区的“于都事件”尘埃落定。
对于“于都事件”查处的意义,项英在《于都检举的情形与经过》中进行了总结,指出“于都问题不仅要我们认识这一问题的性质与严重性,不仅要我们抓紧于都的问题去进行彻底检举,开展斗争,来改造于都党与政权机关,来教育于都广大的党员与工农群众,而且我们应该由于都的教训,提起我们无产阶级的警觉性”,“于都不过是我们中央苏区中这些现象的总合与最标本的例子,我们党与苏维埃政府应当抓紧于都问题,来警觉与教育全苏区的党员与政府工作人员”,“开展党与群众中斗争,来为党的路线与争取苏维埃新中国胜利而斗争。”
“于都事件”已经过去80年了,但直到今天,“于都事件”对于我们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仍然具有极其深刻的警醒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宿迁市纪委派驻纪检七组)
参考资料:
1.《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检举于都县营私贪污官僚》,《红色中华》1934年3月8日第159期
2.《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公布在于都继续检查情形》,《红色中华》1934年3月13日第161期
3.项英《于都检举的情形与经过》,《红色中华》1934年3月29日第16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