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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于都事件”:曾震惊全党

2014-06-07 16:15:08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宣告成立。由于当时国民党对中央苏区进行着严密的军事、经济封锁,导致中央苏区内的物资极其匮乏,物价飞涨,一些商人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宣告成立。由于当时国民党对中央苏区进行着严密的军事、经济封锁,导致中央苏区内的物资极其匮乏,物价飞涨,一些商人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在这种境况下,尽管中央苏区加强了反腐力度,可还是发生了震惊全党的“于都事件”,这也是我党查处的第一个县级政权集体腐败案,教训深刻。

  “于都事件”的发现始于1933年底,当时江西于都县各项工作还比较落后,由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与土地部财部派出工作团,检查出不少问题,但送到县委、“县苏”后迟迟得不到解决。随后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与工农检察委员会又派专人到于都检查,认为问题的关键是于都县委、“县苏”负责人有严重问题。鉴此,党务委员会与工农检察委员会又派项英同志亲率中央工作组,于1934年3月到于都调查,终于揭开了于都贪腐窝案的盖子。案件查处过程中,中央机关报《红色中华》曾以较大篇幅,多次进行了报道,在党内特别是中央苏区引起了很大震动。时任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张闻天为此案专门写了《于都事件的教训》一文,在《斗争》第53期发表,向全党特别是全中央苏区的党政干部敲响警钟。

  从《红色中华》的报道和项英同志所写《于都检举的情形与经过》看,我认为“于都事件”主要具有三大特点:

  第一,“于都事件”中涉案人员具有很大的广泛性。

  “于都事件”是当时于都县委县政府的一起集体贪污腐败案,牵涉到县委、县政府及许多部门机关的许多人员,是中央苏区贪污腐败的“重灾区”。县委书记刘洪清带头违背党的原则,带领一些党员做投机事业,最初合股开酒店卖酒,后因赚不到钱又贩卖谷盐进出口,以每人20元资本,不到4个月就赚了70多元。于都城机关负责人与工作人员起而效尤,争先恐后的贩卖谷盐,有的贪污公款,有的假借合作社名义招股,使于都城内的党与苏维埃机关形成了商人联合的集团。“县苏”主席熊仙璧拿公款做生意。自第三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当选为主席后,他为了增加资本贩卖盐,便以主席的资格在财政部强拿公款50元,交给他的弟弟贩卖盐。以县委书记、“县苏”主席为带头,于都县党政机关内产生了一大批贪污腐败分子,如县军事部长刘仁祥、少共县委书记滕琼、县组织部长高兴赞、县互济会主任袁成文,还有于都城市区委书记、区苏维埃政府正副主席、工农检察委员会主任和土地、劳动、内务、国民经济、财政、裁判等部长,都不同程度地涉及贪污腐败、违法利用职权经商等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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