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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于都事件”:曾震惊全党

2014-06-07 16:15:08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宣告成立。由于当时国民党对中央苏区进行着严密的军事、经济封锁,导致中央苏区内的物资极其匮乏,物价飞涨,一些商人囤积居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

  第二,“于都事件”中涉案人员贪污腐败手段具有多样性。

  “于都事件”是集当时中央苏区党政机关人员贪污腐化手段之“大成”。择其要者有:一是造假帐冒领公款。以县军事部长刘仁祥为首,勾结科员李其采等3人,共同造假帐假收据向总供给部冒领动员费400多元。二是贪污公款做生意。除“县苏”主席熊仙璧以主席名义强拿公款做私生意,县委组织部长高兴赞拿保险金做生意,市区前财政部长贪污公款做生意。还有部员与乡主席等,共有8件这样贪污公款做生意的事情。三是吞没公款。县前劳动部长贪污保险金,少共县委书记滕琼总务处长等贪污公款及群众的飞机捐款百余元。城市区委书记,梓山区副主席、财政部长,罗垇区军事部长,潭头与苍前区财政部长,以至很多乡主席代表,共有23件之多,都是贪污公款由500元至几元的。四是贪污公物。县财政副部长、小溪裁判部长、潭头土地与教育部长,几个乡主席,贪污公谷与没收烟土钟表及各种东西。五是做投机生意。以区委书记刘洪清为代表,于都城党与苏维埃机关绝大部分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人相互竞争的贩卖谷盐进出口,先用谷子出口换现洋,再贩盐进口,每担谷子经过这一周转后可赚二三四元不等。六是是假借合作社做私生意。互济会主任袁成文在会员中假办互助合作社名义招股,借着合作社招牌为自己出口谷子偷瞒国税。其他合作社组织也多半是由党与苏维埃、群众团体的负责人所创办或主持的,其营业不是为了适应社员的要求,而是为了赚钱。特别是为了一些工作人员,借着合作社机关的招牌,大做投机生意,垄断市场,贩卖谷盐进出口,成为整个合作社的主要营业。

  第三,“于都事件”的集体贪污腐败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由于县委书记、“县苏”主席带头贪污腐化,其他党政机关人员起而效仿,机关工作软弱痪散,贪污腐化,消极怠工,官僚主义,种种坏份子与恶劣现象,使于都的机关形成最肮脏的乱泥坑。例如:取消了党团的组织,工会互济会反帝拥苏都是无党团的组织。“县苏”只有名单,没有开过会,大小问题都来县委,特别是书记解决,书记也就每天跑各团体参加会议。“县苏”机关形成散漫杂乱的场所,无办公地方与时间,胡琴可以整天的在“县苏”拉,有时人的闹杂像圩场,工作人员自由行动无人管。于都虽然在中央苏区是有斗争历史的县区,但是因此各项工作却都很落后。如扩大红军突击运动,收集粮食突击运动,推销公债运动,都表示惊人的落后与严重的现象。另外,反革命活动猖獗,反革命分子在洛工、小溪公开破坏公债,迫胁群众反水,在黎村、禾丰、新陂、寨团发生打工作团与政府工作人员的事情,还有些党和政府的负责人公开包庇地主富农。还有一个严重后果是,因为机关工作人员贩运谷子出白区发卖,造成于都粮食缺乏的现象,致使到年底时于都的米价涨到了一元大洋只能买6斤米,但于都’县苏”县政府却从来没有过问,严重影响到群众的生活,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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