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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作霖与日本斗法

2014-06-05 16:27:51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欧洲主要帝国主义国家相继卷入战争,无暇东顾,暂时放松了对东方的侵略。日本乘机对华展开外交攻势。1915年1月,日本向袁世凯提出旨在灭亡中国的二十一

  为防止类似太平寺案件的再度发生,张作霖于1916年10月28日致电北京国务院:“请钧院陈明大总统,饬令外交部与日使订明,凡日人在奉商租地亩,或以地亩抵押借款者,必须呈由当地县知事或交涉员验明,有民国执照方能发生效力,其他租照、地册及一切不正当之契约均归无效,不得作为证据。”后来,张觉得上述措施欠妥,又于11月2日再次致电北洋政府外交部:“请将前电验明民国执照一语删除,暂定为'日人商租须在该产坐落地方报明县知事,查无纠葛,始准立契'。”两电主张的核心,即禁止中国土地所有者,包括那些不合法地契的持有者与日本人私相往来。北洋政府认为张所陈建议“亦正本清源之法”。

  张作霖不仅主张通过地方官府来控制土地商租活动,而且还试图在课税方面采取措施,以防止土地流失到日本人手中。张建议北洋政府内务部在原定的《商租地亩须知》中增加如下内容:“租出地亩,其所有权仍在地主。但应纳现在及将来关于土地之一切课税,应由承租人代地主缴纳。承租人既代地主担任缴纳课税义务,得于租地之始,向地主要求减轻租价报酬之。”此项建议,从字面上看对日方承租人不失公允,其实张别有用意。他提及此项建议理由时说:“承租人既须代地主担任现在及将来一切课税,势不得不于租地之始,要求地主减轻租价。地主因租价减轻,将地亩租与外族,绝无优胜之权利可图,从前侥幸投机,饱则远扬之计划,均无所施。此策实行,则地亩之愿租与外人者必少,地亩少租与外人一寸,国家地方之权利则保全一分,两国之交亦少一分纠葛,一转移间,保全甚巨。”北洋政府认为张的建议“自属可行”,采纳了上述课税征收办法。

  采取上述措施后,张似乎觉得还有漏洞。1917年12月,他又给各县知事下达了一份密令:“自民国七年一月一日起,人民商贾等不得将土地私租与外人,不得以地契等证据为抵押,向外人私自借款。否则,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得以盗卖国土罪及私借外债罪论处。”日本驻奉天总领事馆探知此事后,以该密令是对日本享有的土地商租权的严重侵害为由,向奉省当局提出了严重抗议。张向日方解释:“土地商租权系条约上的规定,岂有不允之理。目前有一些不逞之徒以他人的土地或地契等证据,私自租与外人或借外债,使外国人蒙受欺骗和损失,以酿成交涉事件。本省长有恐于上述事件发生,才发此通令。”

  这种对商租权表面上承认,实际上否认,口头上履约,实际上抵制,整体不违,具体不行的两面外交手段,在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地方利权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从“二十一条”签订至皇姑屯事件,张作霖对日本的土地商租权一直坚持这种策略,使土地商租问题成了日本一直试图解决,但又始终未能解决的“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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