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省当局这些规定一旦实施必使欲租中国土地之日本人受到种种限制与阻隔。张作霖见日方将辽西纳入南满之势已难挽回,于是在密函中建议北京外交部,“如日使必将辽西十县划入南满,拟请大部将各项条例一并提出接洽”,必须以承认上述规则和章程为前提。
二是日本必须放弃在南满洲的领事裁判权。《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第五条规定:“民刑诉讼日本国臣民被告时,归日本国领事馆,又中国人民被告时,归中国官吏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凭此规定日本在中国东北享有领事裁判权。张作霖在致北京外交部的密函中建议,应向日方“要求南满洲区域内全部分或一部分关于日本臣民之民刑一切诉讼,先行完全由中国法庭审判”。
张作霖认为:“以此两端为利益之交换,则桑榆可收,补牢有计,未始非无策中之一策。总之,此案延缓不如速决,承认须有抵制,否则事不明认,而势成默许,旷日持久,而为患益滋,权利之损失必益巨也。”在日本执意欲将辽西划入“南满”,而且暗中加紧向辽西移民之形势下,张提出上述交换之条件,亦不失为亡羊补牢之策。
2.关于土地商租权问题
日本依据《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攫取了在“南满”地区的土地商租权。日本名义上是对土地“商租”,实际上即是蚕食和吞并,被商租的土地将等同于纵横于奉省的铁路附属地。条约签订后,在日本官方的唆使下,日本商民、浪人及不法歹徒纷纷涌入奉省,进行土地投机活动,一时间,中国民众和日本人间的土地纠纷案件屡屡发生。其中太平寺土地诉讼即很典型。太平寺系前清昭陵官庙。1915年10月,太平寺主持僧人本瑞私自将该寺周围402亩土地租与日本人井深滨名(曾在日本关东军司令部任职)等。
奉天交涉署屡次照会日本驻奉天总领馆,太平寺周围土地系国有土地,“该僧本瑞并无处分之权,本瑞既无处分之权,则与滨名所订契约,无论系抵押或商租均属违法行为。此其应视为无效”,日方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