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签订后,日本将条约中所谓“南满洲”的区域范围扩展至辽河以西地区。日本一面在外交上频频向北洋政府施加压力,一面怂恿日本商民移居辽西地区以造成既成事实。1916年,“在辽西之锦县、绥中、北镇等县,日商前往租房营业者,纷至沓来,其中尤以锦县为最”。张作霖一面“令该县知事,妥为劝阻出境”,一面电达北洋政府,要求与日本据理交涉。张在电文中说:“奉省认为属于南满者,为开原等三十一县,确定不认为南满者,为辽西之新民、黑山、台安、锦县、锦西、北镇、兴城、绥中、义县、盐山等十县。查一年以来,十县之中,日本人民相率前往者,以锦县为最多……其余各县亦行纷至沓来,理阻不信,交涉不覆;该人民应服从之警察、课税,因区域未能解决,不便实施。长此不已,将见十县之中。虽无杂居之名,已有杂居之实。权利损失,必至日益滋甚,挽回不易。”“本兼省长体察再三,惟有密请大部查照前案,迅向日使提出讨论,坚持原定意见。从速解决,俾辽西等县不致混入南满。”
交涉中,日方执意坚持辽西地区属于“南满”,并以附约《关于南满洲开矿事项之换文》中准开采暖池塘煤矿即在辽西锦县为借口。张作霖致电北洋政府外交部指出:“暖池塘一矿,换文注明锦县,或以为区域之障碍。第杂居开矿,在原文本为两条,即属两事。且锦县并无此矿区,亦无此地名,原文应归无效。”
尽管中央政府据此向日方屡次交涉,但日本怂使商民向辽西地区渗透的行径丝毫没有收敛,而北洋政府在此问题上则变得越来越软弱。在此情况下,张作霖再次发密函献策:“惟交涉必视乎国力,争持或各有理由,诚能将十县划出南满之外,双方承认就我范围,实为幸甚,若或万不得已,鄙见所及,惟有用交换之策,挽回于万一。”张的交换之策,即日方若执意要将辽西划入南满,必以承认以下两项条件为前提:
一是日方须接受奉省订立的警察章程、课税条例、商租规则、护照注册章程、南满办矿须知、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规则等,上述规则和章程皆为“二十一条”签订后张作霖组织奉省当局所制定。从这些规则和章程的内容上看,皆专“为限制日人而设”。为防止利权尽为日人所得,张作霖主持制定的《中日合办东蒙农业及附随工业规则》中明确规定:合办工业由两国合伙人共同支配;无论何种类公司,中日两国人民认定股份及出资额须相等,执行公司重要事务者,中日两国人民相等;合办公司所发行股票,开始由中国人民认定之股份,以移转于中国人民为限;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所得利益,合伙人定期分配之,但非中国人民不得分配土地所有权之利益,土地所有权一仍属于中国人民。为防止东北大片土地为日本人所租占,《租用地亩规则》规定:“下列土地不得租用:所有权未定者,依法禁止耕种或建筑者,荒地和未经查报登记者,与邻地纠葛未经勘定者;买卖不明或盗典盗押者,若有土地租佃关系发生,中国地方官署有权令其解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