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在荷兰合法化(资料图)
2002年,比利时通过有关安乐死的法案,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根据该法案,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的病情已经无法挽回,他们遭受着“持续的、难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实施安乐死的要求必须是,由“成年和意识正常”的病人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提出来的。
根据比利时“安乐死监测和评估联邦委员会”发布的报告,安乐死人数最近几年急剧攀升,2002年只有24例,2012年上升到1432例,占该国当年死亡总数的2%。报告称,安乐死申请者远超这个数字,但由于条件不符合,均被驳回。
安乐死目前在绝大多数国家都属违法,因为安乐死是“医生主动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与医学治疗的目的相背离,是一种犯罪”。只有极少数几个国家允许安乐死。卢森堡和哥伦比亚允许医生“帮助绝症患者终止生命”。瑞士及美国少数几个州(俄勒冈州、蒙大拿州、华盛顿州和佛蒙特州)允许医生向绝症患者提供毒药,由患者自行结束生命,这种方式被称为“协助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