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疑
年度立法计划为何4月才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于2013年12月16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14年4月1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委员长会议讨论通过,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印发执行。这样的程序安排原因何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是对本年度立法工作作出的具体安排,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草拟,由委员长会议讨论通过。立法工作计划从前一年的下半年开始编制,通常在前一年的12月份由委员长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后对立法工作作出预安排。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因此,每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后,要根据大会的精神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对立法工作的预安排作出调整完善,经委员长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印发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王瑞贺说:“这样既保证了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有计划进行,又能很好地体现全国人大会议的精神和要求。”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的工作是从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开始的。通过制定和实施年度立法计划,逐年落实五年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