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法律并未对违反“在船义务”的情况规定处罚措施,但对于违反第11条的情况,法律规定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在导致292名乘客死亡的1993年“西海Ferry号”沉没事件中担任调查检察官的金熙秀(音)律师认为,仅凭船长李某率先弃船逃生这一事实就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位律师表示,违反《船员法》和重大过失致死嫌疑如果都能够成立,根据并犯加重处罚规定,最高可对李船长处以7年零6个月的徒刑。
但是,韩国国内仍有指责认为,相比引发大型惨祸的行为,这样的惩罚太过轻微。
另一方面,韩国大检察厅和海洋警察厅为查明事故真相,已经将检警联合调查本部设在光州地方检察厅木浦分厅。报道称,之所以作出这一决定,是因为在发生大型海难安全事故时,早期的调查直接决定着最终是否能够查明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