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初年,朱元璋为了“肃贪”,制定了鞭笞、苦工、抄家、挑筋、剥皮、灭族等酷刑,并明令“贪六十两银者割其首级”。《明律》规定,官吏受财枉法,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处绞刑,受财而不枉法者,一贯以下杖六十,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而且罢其官职,永不再用。仅洪武九年(1376),发配凤阳的贪官就有一万多名。有个州官因贪污皇粮,被割皮示众。朱元璋的三女婿就是因为贩茶偷税漏税,被判了死刑。魏忠贤受贿被黜,畏罪自杀;纪纲贪污被揭,分尸于市;严嵩因贪遭削为民,其子被抄斩;赵文华死后30余年,其子孙还在为其偿还贪污的赃款……
清朝的顺治帝,提出了“朝廷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的政治主张,短短三天时间内,他就连发四道圣旨,并当场对漕运总督吴惟华、江宁巡抚士国宝革职严查。以后又规定,对地方官每三年进行一次甄别考核,考核第一次就有近一千名大小官员被革职查办或者降级使用。明珠贪婪,为康熙所斩;“和珅跌倒,嘉庆吃饱”更是家喻户晓;还有主管盐政的高恒因贪赃被处死后,他的儿子高仆前赴后继,重蹈父辙,也因贪污被处死。
不仅如此,在古代,从来“不赦贪官”,换句话说就是“不让贪官有复出之日”。唐太宗李世民于贞观四年大赦天下,罪无轻重,包括死罪皆赦免,却特别申明:“枉法受财之赃官不在赦列。”尽管宋王朝以忠厚开国,但也视贪赃为不赦之罪,并将贪官与“十恶杀人者”同罪。金朝世宗完颜雍也规定:“吏犯赃罪,虽令赦不叙。”这些都说明,古代的“明君”“圣主”对贪官是深恶痛绝,从不姑息迁就的。(刘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