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见贪必惩,遇贪必治。贪,大可危及国家政权,小能败坏社会风气。历朝历代的“明君”“圣主”都是对此深恶痛绝,并为此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制度。
周公在《周礼》中把“廉”作为考察官吏政绩的重要尺度。法家管子也把廉比喻为国家大厦的四根大柱之一,即后人概括的“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庄子》:“小人殉财,君子殉名。”《论语》也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秦律》规定:“通一钱者,黥为城旦。”意思是说,哪怕受贿一个铜钱,也要受到脸上刺字,修城服苦役的惩罚。
汉代官吏贪赃犯罪,一律处死,并陈尸示众。汉朝大司农田延年因贪污受贿“三千万”,“事觉自死”。北魏法律规定,枉法十匹,罪之死刑,仅太和八年(484),被身首异处的贪官就有四十多人。
到了唐代,科罚趋严。《唐律疏议·职制律》篇规定,受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在古代,杖刑也是最严酷的刑罚,有的一百板子没挨完就呜呼哀哉了。唐太宗更是苦口婆心,劝部下“终日孜孜”,“小心奉法”。千万不要“见金钱财帛不惧刑纲”,更不能为贪污受贿“不惜性命”,到那时害了自己身家性命不说,还使“子孙每怀愧耻耶”?真是“规小得而大失者也”。
宋朝年间,赵匡胤“肃贪”更加严厉。从建隆三年(962)到开宝六年(973),十一年间就处死将军一级的贪官十多个,且暴尸街井,以儆效尤。铁面无私的包公,更是道出了“贪者,民之贼也”的千古名言。后来,红极一时,权倾朝野的“六贼之首”蔡京也没逃脱遭劾被贬的厄运,死于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