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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上访终结,司法救济当补位

2014-06-07 21:03:01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信访人应采用走访形式,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23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

  信访人应采用走访形式,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23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这是国家信访局针对类似问题首次出台系统化的专门文件。今年5月1日起实施。(4月24日《新京报》)

  越级上访被限制,首先要严格区分“越级”的标准。如此前就有地方人大委员指出,越级是按照行政级别,还是按照事权划分,要有清晰的标准。这一标准不厘定,将不可避免导致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走偏。

  越级上访受限,意味着很大一部分被迫走向“越级”之路的信访案件将重回地方。这对于基层治理其实是一面双刃剑:一方面,信访排名的取消与越级上访从制度上的终结,地方政府在截访上所付出的财力与精力将大为减少,可以有更多的心力来谋求治理上的改善;但事权的增多,意味着责任的增大,上级部门对于地方政府的考核力度亦会相应趋严,基层政府需要直面的信访压力与事务也将增多。如何适应这种变化,的确是不小的考验。

  越级上访受限之后,基层治理的转型是地方政府不能不直面的问题。其一,地方在发展上,要主动导入法治精神和法治方式,从根源上减少社会矛盾,降低信访问题的发生概率;其二,如何形成制度化利益调解机制,提升社会矛盾的处置能力,避免社会问题的积压与拖延,需要从治理结构上予以改善。

  停止受理越级上访所带来的信访案件处理权限的改变,除了由上到下的转移,更应该引起重视的是,由信访到司法的分离。虽然规定中,也明确了属于法院、检察院的来访事项不予受理,但是要确保这部分事项向司法系统转移,有赖于地方司法系统公信的树立。推进司法审判独立的改革,必须加速推进,以真正解决民众“信访不信法”的心理。以此而言,增强审判的独立性、降低诉讼成本,是促成诉访分离的必要条件,亦是地方处置信访能力的必要保障。

  信访处理端口下移,既是一种回归,也是信访制度朝司法化改良方向过渡的必然选择。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基层治理能力的提升,还是诉访分离,都有赖“强司法”的出现。司法的去行政化与独立性提升不到位,地方政府改革的动力与空间就将受限,反馈到治理能力上,就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信访案件中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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