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上午11点56分,在南京市中山门大街的南京理工大学校门口,一名75岁的老人,骑电动车时撞了行人,行人伤无大碍。但老人倒地后一动不动,行人吓得跑掉了。后来,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鉴定行人李某属于肇事逃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拘。
生活常识告诉我们,车撞行人,通常受伤或者死亡的是行人,要负责任、赔偿的是车主。但有时候常识并不准确,法律才是判定一切事故责任的准绳。此事,行人以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拘,在法律上没问题。
看行人是不是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要看是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要看是不是造成了重大事故。
对照新闻,行人被电动车撞了,不假;但此人横跨禁止通行的中央绿岛,并横穿机动车车道,明显存在违法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第一个条件;而他的违法行为,又直接导致了骑电动车的老人死亡,构成了重大事故,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而该行人不但不施救、不报警,反而跑了,这就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罪。
该肇事行人的事后表现,也恰恰可以从侧面告诉我们,交警如此认定,也实属合情合理:行人李某被抓获后说,他看到老人躺在地上不动,便躲在现场观察情况,发现民警当时没有找到他,就抱着侥幸心理继续躲避。这说明,当时他也觉得自己有责任,还抱有侥幸心理。
只不过,生活当中,交通肇事逃逸,多发生在机动车驾驶人身上。该新闻中的现象很少见,但少见,不代表就没有,就不合法。因此,这样的极端事情,确有必要关注,也能给人上一次生动的普法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