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尽快出台《国家战争法》
根据新中国成立后历次局部战争经验教训以及国际军事斗争形势发展变化,从国家的层面颁布《国家战争法》,把战争的发起、战争的动员、战争的组织、战争的结束、战争的善后……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和固定下来。
对于包括现役军人和支前民工在内的所有参战人员,国家都必须给予其终身的荣誉和永久性的认可,并颁发由国家统一设计制作、具有国家权威和象征意义的荣誉勋章。
对于在战争中壮烈牺牲的参战人员,国家都必须给予烈士亲属最高的荣誉待遇和最丰厚的抚恤补偿。
对于在战争中光荣负伤致残的参战人员,国家都必须无条件地给予持续关怀慰问和终生经济救助。
同时,对于歧视、忽视和轻视参战人员的,辱骂、亵渎和丑化战斗英雄的,擅自降低烈士抚恤补偿标准的,消极和冷漠对待负伤致残人员的,肆意歪曲战争真实经历的……都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和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