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抓后,李学林最初称自己没有雇李小冬杀人。但从被拘留的第13天即2007年5月10日开始,李学林承认雇凶杀人。
但李学林认罪后,同年7月16日,襄阳警方却对李学林变更了强制措施,将其移交河南省唐河县警方,由唐河警方对李学林进行监视居住,半年后改为取保候审。
回到唐河老家,李学林变了,不承认自己雇凶杀人。唐河县警方的讯问笔录显示,当时民警问李学林是否有违法行为时,李答没有,称在襄阳自己是挨了打才不得不承认的。
被取保候审一年后,2009年1月18日,襄阳警方再次将李学林从家里带走,一走至今5年。
知情人透露称,襄阳警方再次抓走李学林,是因为被害人李建民的家人一直在上访,“他们太闹了,一直要求处罚李学林”。
卷宗显示,其间李学林一共接受过9次讯问,其中2次承认雇凶杀人,7次不承认,并称有罪供述是被打得受不了才那么说的。
法院审理 一审被判死缓文书公章边上写“冤”
此后,襄阳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03年初,李学林怀疑其妻与李建东有两性关系,以6000元酬金请李小冬杀掉李建东。同年3月24日晚,李小冬纠集王小华、李大林,将李建东骗出后用木棍将其打死,后将尸体丢进一机井内。事后,李学林给付了李小冬酬金。
2009年8月19日上午,此案在襄阳中级法院开庭。其间,李小冬翻供了。
当时的庭审笔录显示,公诉人讯问李小冬,此前他作出的李学林雇凶杀人的供述是否属实,李小冬称不属实,李学林没有雇他杀人。李学林也称自己没有雇凶,更没给过钱,有罪供述是遭到刑讯逼供做出的。
2009年9月15日,襄阳中院对此案作出宣判。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判处李小冬和王小华死刑,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李大林有期徒刑11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学林死缓。同时法院判决4人应共同赔偿死者李建东家属234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