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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接孙摔倒 法院判学校担责五成

2014-06-07 21:44:02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张老太去学校接孙子放学时在学校内摔倒受伤骨折,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福田法院一审认定学校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张老太9万余元。学校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双方各担责50%。

  七旬老太告学校法院终审判双方各担责50%

  张老太去学校接孙子放学时在学校内摔倒受伤骨折,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福田法院一审认定学校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张老太9万余元。学校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双方各担责50%。

  一审:学校被判担责七成

  年过七旬的张老太诉称:2011年9月6日下午5点,她去福田区梅林某学校接孙子放学。接到孙子后,她和其他两位学生家长带着孩子一起向学校门口走,在经过学校厨房那段路时,张老太和一个孩子相继摔倒,一位学生家长想上前搀扶,结果也摔倒了。之后他们发现路面非常滑,好像有厨房排除的油腻物,人在上面根本无法站稳。

  张老太随后被送往附近的梅林医院治疗,后又转入北大医院及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9级伤残。张老太遂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校方应当在有安全隐患的路段设置警示标志,而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据此,法院酌定校方对张老太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赔偿其9万余元。

  终审:双方各担责50%

  校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学校作为特定社会活动的团体,必然对特定公众开放,对进入其可控制的管理范围内的人员,理应承担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张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首先对自身安全应有风险防范意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她事前已经目睹一名学生在同样位置摔倒,应该意识到路滑风险的存在,但其仍从该位置通过,导致摔伤,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学校和张老太应该各承担50%的法律责任,遂终审判决学校赔偿张老太损失6.6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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