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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户“因病致贫”困难家庭领到救助金

2014-06-07 21:43:00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家庭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进入低保,而在现实中,却因为重大疾病导致家庭贫困程度增加。对于这部分人群,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今年在建邺、高淳两区启动“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生活救助”试点工作。

  政策解读

  1、什么是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生活救助(以下称因病支出型救助),是指对本市因患病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过大,致使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城乡居民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救助的制度。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因病支出型救助。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即俗称的收不抵支;未享受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及特殊困难残疾人待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基本医保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总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的月人均数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目前南京主城六区城市低保标准为600元/月。

  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采取一次性救助方式,同一家庭12个月内申请因病支出型救助一般不超过两次。

  2、哪些家庭不能享受因病支出型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因病支出型救助:家庭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家庭拥有汽车、大型农机具的;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产或两套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的住房的;持有金融、保险、证券类财产;拥有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2倍的收藏品的;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无法核实真实收入或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证明的;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或应由其他渠道承担的医疗费支出。

  3、救助金的计算方式

  在提出申请时的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全额给予3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救助金=当地低保标准×家庭人数×3。

  在提出申请时的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的月人均数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60%给予3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救助金=当地低保标准×0.6×家庭人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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