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检方抗诉意在折腾人
在阅读了焦占军案的文书后,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运恒认为,这个案件反映出检察机关司法报复的特征特别明显,在强调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背景下,本案中检察机关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赵运恒表示,检察机关折腾和报复被告人的意图非常明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原公诉机关(涞源检察院)在无罪判决作出后,已经提起过抗诉,认为是法律适用错误,没有提到程序问题,后上级检察院(保定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此时,两级检察院都已经没有了继续抗诉权。从审判监督立法来说,两级检察院在审判监督中的抗诉权已经用尽。
第二,在第一次抗诉书中,检察院是以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指控罪名为偷税罪为前提,而作出的实体抗诉,要求追究偷税罪。那么,第二次抗诉却以检察机关自己没有提交书面变更起诉罪名为唯一理由。从第二次抗诉内容来看,检察机关已经对实体不抱希望,其目的之一就是折腾人。
第三,在一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中已经明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罪名的情况下,第一次抗诉没有对此提出异议,而第二次抗诉的主体——保定检察院,在作出撤回抗诉时,也没有提到该程序问题。时过两年后,又以此为由提出抗诉。
第四,公诉机关提交书面变更起诉罪名,是公诉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不当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法院无法制约公诉机关,所以检察机关应对自己的司法行为反思,而不应以此为由指责法院的审理程序违法。
第五,公诉机关是否提高书面变更程序,不是法院依法审理的前提条件,更何况无论检察机关是否变更罪名,人民法院都有权作出与指控罪名不同的认定。
同时,赵运恒还认为,这个案件也体现出检察机关想利用现行司法解释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