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说,他点燃了霸道车的挡泥板之后就离开了,当时他并没有去想被点车辆会烧成什么样子,至于被点车辆着火以后会不会造成其他车辆着火,就更加没有去想。
检察官说法
一时泄愤触犯刑法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杨陈炜表示,刘某故意纵火烧毁他人汽车,其纵火场所为公共场所,前后有多辆汽车被烧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火情甚至爆炸,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非一般的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同时,刘某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的主观态度,因此,其行为已涉嫌放火罪。
虽然刘某自称其因中日争端而对日本不满,所以才放火烧日本车,但事实上深受其害的是我国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刘某一时泄愤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已经严重触犯了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放火或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人员伤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