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禁止令,禁止刑期内再生产大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在食用农产品种植的过程中,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蔬菜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姜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较小,并积极宣传农药的危害,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与此同时,法院还向姜某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姜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大葱生产活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