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中国清政府和日本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签署的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亦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包括《讲和条约》十一款,《另约》三款,《议订专条》三款,以及《停战展期专条》两款,主要内容有:(1)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2)赔偿日本军费白银二亿两;(3)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4)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中日甲午战争(第一次中日战争)的结束。中方代表为李鸿章和李经芳、日方代表为伊藤博文和陆奥宗光。
《辛丑条约》即《辛丑议定书》或《辛丑各国和约》 19世纪末帝国主义列强激烈争夺和瓜分中国,造成中国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这种危机感促成了人们的觉醒,救亡图存成了当时最紧迫的要求。1898年资产阶级改良派的维新运动失败了,1900年又爆发了以农民为主体的轰轰烈烈的反帝爱国的义和团运动。义和团运动起自山东,迅速发展到直隶、天津、北京,引起帝国主义列强的恐慌。它们决定亲自出兵镇压义和团,英、美、日、俄、法、德、意、奥八国组织联军侵入中国,8月攻入北京。慈禧太后携带光绪皇帝及亲信臣从仓皇出逃西安。清王朝被迫向帝国主义求和。
签订《辛丑条约》,主要内容有:(1)清政府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2)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界内不许中国人居住,由各国派兵保护;(3)拆除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4)惩办义和团运动中参加反帝斗争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参加反帝性质的组织,对反帝运动镇压不力的官吏,“即行革职,永不叙用”;(5)该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以上;(6)修订商约。清政府同意将各条约中通商行船的内容加以修订,以便利帝国主义扩大对中国的侵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