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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五军西征全军覆没:军长董振堂的头颅被砍下

2014-06-07 16:24:46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1931年12月14日,被蒋介石驱入江西围剿红军的原国民党第二十六路军一万七千余人,在该军中共特别支部的策动、组织与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的指导下,由赵博生……

  黄中岳受季的影响,在漳州期间,思想有些动摇,想离开部队,另谋去处,乘便做了一套便服,“准备开小差”时用;还说过“我这次到前方去,干多少就多少,拖(拖枪)不动就算了”的话,但却没有任何“拖枪”、“反水”的实际行为。

  可是,1932年5月5日,中央国家政治保卫局执行部长李克农经周恩来批准,突然在漳州将红十五军军长黄中岳、红十五军参谋长萧世俊逮捕。5月8日,又将等待出国、请假到汀州视事的季振同逮捕。随后被捕的还有:李聘卿(红五军团经理处会计科长)、高达夫(红十五军经理处副处长)、朱冠甫(曾任红五军团参谋长、红校总教官)、张少宜(红十五军副军长、红校总教官)、刘佐华(冯玉祥与季振同联络代表)、蔡佩玉(红军学校俱乐部管理员)六人。当时加给季、黄、萧等人的是“反革命”罪名。

  1932年8月3日至4日,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在叶坪临时中央政府大厅对“季、黄反革命案件”进行审讯。最高法院由何叔衡、梁柏台、刘伯承、陈寿昌、刘振山五人组成,何叔衡为主席。原告人李克农代表国家政治保卫局指控季、黄“参加宁暴根本就是投机的”,“随时隐藏着再做军阀梦、毁灭红五军团和宁暴光荣历史的反革命企图”,并罗列了一大堆“罪状”。审讯结束时,最高法庭完全同意原告机关的诉讼意见,抓住季、黄等一些还没有构成事实的问题,判决如下:“季振同、黄中岳、萧世俊、张少宜、朱冠甫、高达夫、李聘卿、刘佐华八名执行枪决,并没收他们的一切财产。蔡佩玉监禁五年。”判决“是最后的,无上诉权”。

  当这一判决送达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时,毛泽东和项英没有同意。他们认为:“季黄等均是参加宁都暴动者,对革命不无相当功绩”,“季黄二人虽是此案的主谋者,但曾为宁都暴动领导人之一,应减刑免死”,“朱冠甫、高达夫、张少宜等三人曾参加宁都兵暴,并且不是此案的主谋者,可改为监禁。”于是,1932年8月10日由毛泽东、项英签署的中央委员会决议案决议如下:季、黄二人“由死刑减为监禁十年”;朱、高、张三人“由死刑改为监禁八年”;其余刘佐华等4人“仍按原判执行”。

  判决后,季、黄等人一直被监禁在瑞金县九堡、麻田等地收容所。1934年10月红军主力长征前夕,为纯洁内部,甩掉“包袱”,解除后顾之忧,中央政治保卫局将季振同、黄中岳等人处决于瑞金九堡大山中。

  毛泽东对季、黄之死十分痛心。据萧劲光说:“延安时曾听毛主席讲过,把季、黄杀掉是不应该的。建国后,毛主席在中南海怀仁堂后厅的一次高干会议上又讲,季、黄在宁都起义中是有功的,没有他们,全部起义的胜利是不可能的,把他们处决是错误的。直到1982年,中央组织部对此案给予了复审,经过调查研究,对季振同、黄中岳给以公正的评价,并予以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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