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贝宁:也就是说虽然它叫家庭暴力,但它不仅仅只是家务事。
黄尔梅:现在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能及时的进入国家公权力的视野内,这是一个瓶颈。本次就是力图把这个瓶颈解决掉,给出一个司法指导意见,当然,确实还不很完善。
但我们要打破一个固有的观念,那就是别管人家自己家里的事情,我觉得这就是一个非常传统、非常陈旧的却又根深蒂固的观念,恐怕要经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公检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一定不要把家庭内的暴力仅仅看成家务事,一定要把它同社会上的暴力同样去看待,这样的话,不管你受理案件还是办理案件,都不会很为难。
期待《反家庭暴力法》出台
撒贝宁:我知道您是全国政协委员,近三年一直参与《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课题组,您对反家暴立法有怎样的期待?
黄院长:我想反对暴力应该是没有任何禁区的。《意见》出台意味着从我们司法机关开始,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我们已尽最大的可能,去反对家庭暴力了。这是一个向全社会的宣示。
尽管如此,我们也仍旧特别渴望《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
因为《反家庭暴力法》会给我们公民和司法机关更多的权利和更多的措施,去制止家庭暴力,保护被害人。
比如,我建议设立强制报案制度,一旦发现家庭暴力,任何人都有义务去报案。你可以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共青团去报案,你也可以到街道办事处去报案。
再比如,建立早期介入制度,有些人酗酒,而且一酗酒就打人,那么我们针对他的酗酒,能不能做一些心理辅导啊,或者对他的这种恶习进行一些纠正、矫正,这就能避免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反复。
但是真正强有力的,还是人民警察。所以我们觉得应该有一种制度,能让警察更早地去现场,一是制止,另一点,就是要收集证据。还有就是反复出警,这是因为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针对这个反复性我就反复去处理,反复警告你,看你是否还犯。
最高法声音:不鼓励“以暴制暴”
黄尔梅副院长以及最高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告诉小撒,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为例,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当然,必须强调的是,《意见》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虽然总体上体现出从宽处理的精神,但绝不是鼓励家庭暴力被害人“以暴制暴”。被害人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