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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副院长解读反家暴新规:不鼓励以暴制暴

2015-03-06 11:52:00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   “两会”开幕第二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

  “两会”开幕第二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

  《意见》分四部分,共25条,如何解读它对家庭暴力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作用?《小撒探会》第一时间对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进行了专访。

  “千万不要以为家暴只能按虐待罪处理”

  根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我国约有24.7%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不仅是妇女,针对年幼子女的恶性案件近年来也屡屡见诸报端,据新华社统计,仅2014年4月,媒体就曝光31起虐童案,共计108名儿童受家暴伤害。

  面对日益严峻的家暴形势,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提交议案和提案,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接受《小撒探会》记者撒贝宁专访

  撒贝宁:“两会”期间出台这个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意见》,有哪些新的想法和规定?

  黄尔梅:之前我们国家的法律在处理家暴的问题上是有规定的,但它的针对性不是那么强,不能让大家一眼就看到。这次《意见》的出台就是针对家暴的,我们把这些规定集中起来、让它突出出来。

  撒贝宁:比如说处罚的罪名?

  黄尔梅: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很多罪名都可以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比如说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当然还有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比较多。关键就是你怎么把握。

  撒贝宁: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

  黄尔梅:比如有些家庭施暴者只是想折磨你,那么我们可以按虐待罪处理。但是如果想剥夺你的生命了,或者想要伤害你,已造成重伤的结果了,伤害的故意非常明确,那么我们就应该用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这种罪名来处理。

  撒贝宁:好像公众感觉有时候一些特别极端的案例,最后法律处理的力度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重?

  最高院副院长黄尔梅的“2015法治期待”。

  黄尔梅:确实我们也发现在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大家把握还有不是很准确、不太统一的地方。因此这次我们在《意见》中,也把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做了一些划分、区别。千万不要以为家庭里的暴力就只能用虐待罪处理,这是大家的误解。《意见》中还明确规定,“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家暴不是私事:检察机关可以代为告诉

  撒贝宁:法律规定,虐待罪需要当事人自己去提起自诉,但是老人、孩子往往没有这样的能力,法律可以给他们什么样的帮助?

  黄尔梅: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按理说自诉案件占的比例应该更大一些,但是我们做了一些统计,发现一个很奇怪的问题,公诉案件比例占的非常高,占了98%还多。

  撒贝宁:自诉的才占2%?

  黄尔梅:不到2%。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一般都处于弱势地位,发生家庭暴力以后她往往担心报案会使施暴人变本加厉,因而不敢去报案;再加上受到传统观念的一些影响,如感到羞耻啊,“家丑不可外扬”等,所以有些人也不愿意去报案。

  撒贝宁:当事人没有报案,家庭暴力犯罪难以发现,怎么办?

  黄尔梅:一方面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家庭暴力犯罪线索,比如说医院的医生、学校的老师、幼儿园阿姨,或者邻居,这些人更容易发现家庭暴力,发现了这些线索你们要去报案。你不仅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尤其要保护孩子的权利,保护你的学生的权利,要保护他人的权利,这些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还有一些特殊的人群,如孩子、老人、残障人士,他们没有能力去报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实际上也指出来一个渠道,由检察院代为告诉(编者注:代为告诉:检察机关可以帮你去起诉),就是说被害人自己不能报案或者不敢报案的,检察机关可以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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