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是:6位被告“组织拖枪逃跑”罪名成立(未遂),许世友被判有期徒刑1年半(不过所见判决上未写明),刘世模被判有期徒刑1年,褫夺公权1年;洪学智、朱德崇、詹道奎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褫夺公权1年;王建安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这个处罚结果,对于“拖枪逃跑”这种在革命时期极其严重的罪名而言,显然是极为宽大的。理由是,许世友等人曾有革命功绩。
实际上,许案的处罚结果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与毛泽东的态度和意见有关。毛泽东的“惜才”心理,或许是原因之一,但宽大处理的最重要原因,恐怕还是出于维护党内团结大局的考虑。此案中被判刑的6个人,后来几乎都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立下战功,并在新中国成立后荣膺高级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