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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电影院霸王条款不准观众自带饮品被处罚

2014-06-07 21:17:36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14日通报,广东东莞一电影院因“霸王条款”——不准消费者自带饮品被消费者投诉,经工商部门查实,被投诉方在经营过程中拒绝消费者外带非该影院的食品的行为,侵犯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14日通报,广东东莞一电影院因“霸王条款”——不准消费者自带饮品被消费者投诉,经工商部门查实,被投诉方在经营过程中拒绝消费者外带非该影院的食品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被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限期整改。

  据悉,东莞消费者何先生日前在东莞常平镇某电影院购票观看电影,验票时被影院工作人员告知其随身携带的矿泉水不能带进影场,同时宣称要携带食品进场必须在该电影院内部购买。

  何先生认为电影院的此要求属于“霸王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并且该影院要求在其内部购买的食品才能带进去属于强制性消费,随即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店家取消这一不合理规定,并对消费者进行道歉和解释。

  接到该投诉后,常平工商部门执法人员介入调查,经查实,该电影院在经营过程中确实存在以维护影院日常设施及消费者观影环境为由,拒绝消费者外带非该影院的食品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工商部门当场向其制发了《行政告诫书》,责令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限期整改。

  东莞消委会解释,消费者购买电影票即证明其与影院构成了消费关系,购买矿泉水不构成合同内容,属影城单方声明;根据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在影城购买或自带食品,影城要求消费者只能在影城购买矿泉水,明显限制了购买者的选择权,有强迫消费之嫌。

  另外,根据“消费者保护费”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电影院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东莞消委会同时提示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若遇到类似情况,如餐厅谢绝自带酒水、强制收取开瓶费、必须使用一次性餐具等“霸王条款”和行业“潜规则”,明显违反“消费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要勇于拒绝,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保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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