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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院扣日货船赔偿

2014-06-07 14:30:51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简称上海海事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因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二战期间租借中国中威轮船公司船只未归还...

  但陈顺通不知道,事实上在这封信之前的1938年12月21日,“新太平”号就已在“大同”的营运中于北海道触礁沉没。他更不知道,若干年后的调查表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亦早将此船的保险金领取。

  不甘于巨额资产就此被日本吞噬的陈顺通,于抗战胜利后的1947年,凭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信函,请求国民政府赴日代表团索取被“捕获”的两轮,并向驻日美军司令麦克阿瑟发信求援。这时他才得知战争中两轮均已沉没(“顺丰”号1944年12月25日在南海触雷沉没)。伤心的陈顺通一病不起,1949年11月14日病逝。但日本1947年5月3日颁布的新宪法中有国家承担战争赔偿的规定,给临终前的陈顺通索赔希望。弥留之际,他再三叮嘱长子陈恰群:“我得实际产业并不多,主要的产业在日本,是“顺风”和“新太平”两条轮船及赔偿金,算上利息,是一笔可观的巨款。那要靠你去争,争到手,就得继承我的遗愿,位中华扬威。”

  于是,一场中国对日民间索赔时间长达一个多世纪、金额达3亿美元,持续祖孙三代的超级诉讼至此拉开了帷幕。

  漫长的诉讼之路

  1958年,陈恰群自上海迁居香港。为了尽快完成父亲的临终遗愿,陈抵香港第一件事就与日本“大同”联系。他注册的中威轮船就是为了继承父亲的事业,把官司打下来。而“大同”每次都以人事变动和船只为日本政府夺去、应由日本政府负责等作答。

  心有不甘的陈恰群于1961年奔赴日本,开始了漫长的索赔之旅。他根据海运株式会社1940年发给父亲的那封信函向日本政府索赔,不断在日本外务省、大藏省、日本递信省之间奔波。谁知,日本政府在经过1961年至1964年这长达三年所谓调查后,做出了这样的答复:两轮被日本政府“依法捕获”一事查无实据,不予认可。

  1964年4月,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并入日本海运株式会社。眼见数次交涉无效,陈恰群心急如焚,最后决定利用发律手段来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

  气愤至极的陈恰群在物色律师人选时,聘了请曾代理韩国向日索赔获胜的日本着名律师绪方浩。绪方浩建议与日本政府打官司,陈遂委托绪方浩组织4人律师团起诉日本政府。

  1964年到1967年,日本东京简易裁判所受理的关于中威公司与日本政府民事调停。26次调停的最终结果是,日本政府答辩:此两轮是否为日本“捕获”情况不明,拒绝做出赔偿。

  1970年4月25日,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日本政府,“陈恰群诉日本国”成为1970年代日本轰动一时的报道。

  这是一场耗费时间和精力的拉锯战。仅因陈恰群在被问到“中国人是个笼统概念,到底是哪里?大陆、台湾还是香港的中国人”这个问题时,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法居住香港”,法庭便花费了5个月时间对其确认身份。因国民党政府已与日本签订了免除国民党战争赔偿,恐日本会以赔偿问题已一揽子解决为由推诿,故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此事还得到周恩来总理亲自关照,迅速出具了身份证明。

  经过数十次庭审,1947年10月25日,数十年为此案付出全部精力并花费60万美元的陈恰群得到了一个意外的判决:“时效消灭”。这个结果又让陈恰群大病一场。

  10年日本诉讼被划上句号——日本律师要求陈恰群在东京高等法院继续上诉,已经拿不出钱继续上诉的陈恰群被视为撤诉。

  陈恰群日本索赔失败后是漫长的山重水复疑无路。但1987年1月1日颁布施行《民法通则》为陈氏带来了柳暗花明的转机,因《民法通则》时效性,最高法院规定“颁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能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中威船案可在中国本土受理。

  但陈恰群已于1985年8月中风半身不遂,只有将中威船只索赔案的接力棒交到了第三代人陈震、陈春兄弟手上,陈氏兄弟通过北京中国法律中心为诉讼代理,于1988年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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