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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院扣日货船赔偿

2014-06-07 14:30:51 点击: 来源: 网络转载 反馈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简称上海海事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因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二战期间租借中国中威轮船公司船只未归还...

  宁波自秦代始就以贸易兴盛而闻名,经商者众多,这其中也包括陈顺通的父亲陈忠廷。一直以来,陈忠廷都是靠一条八卦船贩运海货土产维持家业的,终年饱受风餐露宿之苦。可儿子陈顺通却并不甘于就此平庸,14岁便背井离乡,闯荡上海。谙熟船艺的陈顺通很快便由见习水手成长为一名技艺娴熟的船长。

  谁也不曾想到,35年后的他将会是中国第一船王。

  曾经的“中国船王”陈顺通

  一次偶然的机会,他救了被军阀追捕的国民党元老张静江。日后,张静江担任了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委员长,负责主管全国的交通、水利、农林、矿冶等建设事业。为报答往日的救命之恩,特举荐陈顺通为国民船运公司经理,而陈顺通也因多次为北伐军暗中运送军火而立下汗马功劳。

  北伐胜利后,陈顺通在上海均泰钱庄优惠信贷支持下买入了第一艘自己的船——“太平”号货轮,他憧憬着有一天可以独资创办自己的船运公司。经过努力,陈顺通终于在1930年9月1日,成立了中威轮船公司,并成为中国第一家独资海运。中威轮船公司利用运费上涨等有利因素,在以后的6年里,不但不断扩展新业务,开辟新航线,而且相继向英国和澳大利亚购进了分别命名为“新太平”、“顺丰”、“源长”等新式巨轮。其中的“顺丰”号为当时中国最大的货轮,中威公司船只总吨位更是高达2万吨。由此,陈顺通成为中国第一船王。后来的香港船王、香港特首董建华的父亲董浩云,在当时还曾当过他的助手。

  1936年10月14日,应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陈顺通代表中威与其在上海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将6725吨的“顺丰”与5025吨的“新太平”租给“大同”使用。合同规定,从船舶交付之日,租期为12个月。合同11月1日生效。为预防意外造成的事故,“中威”分别将两轮向日本“兴亚”、“三菱”两家海上保险株式会社投了船体保险。

  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为响应国民政府堵塞航道防御日本大举进攻的要求,陈顺通将“中威”剩余的两艘货轮“太平”号和“源长”号分别自沉于江阴口与宁波湾航道。

  中威轮船公司的“太平”号轮船

  然而,一场令陈顺通无法预知的阴谋正在悄悄地走进。

  届时,日本“大同”租船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陈顺通没有想到一纸租船合同噩梦般改变了他曾构画的一切,“中威”海运业务不得不全面停止。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找到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方告以两轮均被日本军方“依法捕获”,而且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也濒临倒闭。

  这一消息对陈顺通来讲如同晴天霹雳,因为这也代表着他所有的努力都将付之东流。陈顺通东京之行一无所获,而他在上海为维修船只而建的中威机器厂亦被日本占据。这个沉重的打击令一代船王回到上海大病一场。

  1940年4月9日,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正式发函给陈顺通,介绍两轮无法返还的缘由:两轮被日本政府于1938年8月22日“依法捕获”,所有权被宣布归日本国递信省(交通部),又通过定期租船合同将两轮转租给“大同”,现由“大同”使用两轮并向日本递信省支付船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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